争议:用AI写论文,知识产权究竟是谁的?

去年底开始,聊天机器人程序ChatGPT引发各界关注。之前的推送中我们分析了利用ChatGPT搞学术时候的“能”与“不能”。(点击跳转阅读:《ChatGPT杀入学术圈,详谈那些“能”与“不能”?》)关于用ChatGPT这类人工智能工具来帮助开展科研工作的最大争议不外乎利用AI“作弊式”的写论文,以及这样产出后的文章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那么我们今天继续来探讨一下。

法律怎么说?

纵观目前法律法规和实践,世界各诸国均未明确规定AI创作物是否可作为作品获得版权保护。

美国版权局认为只有人类创作的作品才能够获得登记,没有人类干预或具有创造性的输入而由机器自动生成的作品无法成为版权客体、获得版权登记。

英国早在1988年便在其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中承认计算机生成物(computer-generated)的可版权性,规定“如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系计算机生成,则作者应视为为创作该作品进行必要安排的人”,并将“为创作该作品进行必要安排的人” 认定为作者。

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只能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创作”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相应地,我国司法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AI本体是否是适格的作者的疑虑。

专家怎么看?

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该如何认定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学界也有不同的看法。

2021年澳大利亚和南非甚至还专门给一款名叫DABUS的人工智能系统授予发明专利权,这在全球范围引发了很大的争议。而在国内,2019年,北京的法院就有一个判例,一家律师事务所诉百度著作权侵权,涉案的大数据分析报告是一个人工智能生成的。关于这个人工智能生成的报告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存在着争议。

那么针对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交叉存在的问题,有专家认为人工智能的生成物首先要能被认定为作品,才能进一步谈论著作权的问题。如果连作品都算不上,都没有必要讨论著作权的问题。而作品的定义是应当包含创作过程的,这指的是人类直接的智力活动。那么问题的争议就在于当人类简单输入一些内容或者参数,这是否属于直接的智力活动?或者,我们讲这个里面人类创造力的参与程度究竟有多少?是否达到了被认定为人类作品的程度?

这些都是后续法律判定需要重新探讨与定义的所在。

官方怎么说?

针对上述专家的疑问,其实近期中国知识产权报也官宣发布了一篇文章也许可以解答。文中提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独创性”是某项智力成果能否构成作品的法定要件。基于上述情况,利用AI技术撰写的论文,显然并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不能被认定为作品,也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同时,稳重也提到了,如果用户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文章进行AI降重,并后续就这一“新”文本进行侵权性利用,此时侵权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官宣答疑为:在该类功能项下,AI平台仅仅是一款自动完成同义词和语序检索并替换的工具,这与用户自行利用搜索引擎进行同义词和语序类型检索再手动替换的方式本质上并无二致。此时AI技术和搜索引擎所发挥的功能并无差别,仅仅是由AI自动替换代替了使用者手动替换而已。权且不论AI技术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此时作为工具的AI技术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用户在平台之外对相应生成文本的利用行为,因此该类情形下侵权责任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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